离婚起诉状范本范文9篇
离婚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李芳,女,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幸福路10号,身份证号:11010519850312XXXX,联系电话:13800138001。
被告:王强,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阳光小区5号楼2单元301,身份证号:11010819840725XXXX,联系电话:13900139002。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王小宝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套、存款20万元、轿车一辆);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3年生育一子。自2016年起,被告长期沉迷赌博,多次劝说无效,且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9年10月,被告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原告曾多次提出协商离婚,被告均拒绝并威胁原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芳
2023年6月10日
离婚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张伟,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200号,身份证号:31011519880918XXXX,联系电话:13700011003。
被告:陈丽,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外滩路8号,身份证号:31010119900205XXXX,联系电话:13600022004。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张悦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浦东新区房产一套、股票账户资金15万元);四、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一女。婚后被告对家庭漠不关心,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原告于2022年3月发现被告出轨证据。被告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感情,双方自2022年5月起分居至今。期间原告多次尝试挽救婚姻,但被告毫无悔改之意。鉴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依法起诉离婚,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伟
2023年8月15日
离婚起诉状范文三
原告:赵敏,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明路9号,身份证号:44010619921120XXXX,联系电话:13500033005。
被告:刘刚,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15号,身份证号:44010419890310XXXX,联系电话:13400044006。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刘辰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天河区房产一套、共同经营店铺一家);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8月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子。婚后被告长期酗酒,酒后对原告进行言语侮辱和肢体推搡。2021年被告因酒后伤人被行政拘留,原告彻底失去信心。双方自2021年底开始分居,期间无任何联系和往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离婚。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赵敏
2023年9月20日
离婚起诉状范文四
原告:孙涛,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10栋,身份证号:44030519800615XXXX,联系电话:13300055007。
被告:周莉,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22号,身份证号:44030419820828XXXX,联系电话:13200066008。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孙浩然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南山区房产一套、银行存款80万元、基金投资30万元);四、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辆归原告所有;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价值观不同,长期争吵不断。2018年之后,被告沉迷于网络直播打赏,消耗家庭存款数十万元,双方矛盾激化。2020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诉,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现分居已满两年,感情彻底破裂,依法起诉。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孙涛
2023年11月5日
离婚起诉状范文五
原告:吴芳,女,199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100号,身份证号:51010419950708XXXX,联系电话:13100077009。
被告:郑杰,男,199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0号,身份证号:51010719930214XXXX,联系电话:13000088010。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郑欣怡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独立生活;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锦江区房产一套、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四、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登记结婚,2019年生育一女。婚后被告长期对家庭不负责任,沉迷游戏且不思进取,多次失业后均拒绝找工作。2022年被告开始对原告实施冷暴力,长达数月不与原告交流。原告身心备受煎熬,两人于2023年1月起分居。原告认为双方已经没有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芳
2024年1月12日
离婚起诉状范文六
原告:何明,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8号,身份证号:33010619860422XXXX,联系电话:13900099011。
被告:朱婷,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55号,身份证号:33010219881003XXXX,联系电话:13800100012。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何浩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西湖区房产一套、商铺一间、银行存款40万元);四、共同债务20万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子。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自2019年起,被告开始参与传销活动,不仅损失大量家庭财产,还连累亲友。原告多次劝阻无效,双方争吵不断。2021年被告因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调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双方分居已满一年,无和好可能,故依法起诉。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何明
2024年3月8日
离婚起诉状范文七
原告:林雪,女,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身份证号:42010619911205XXXX,联系电话:13700111013。
被告:黄磊,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50号,身份证号:42010219900719XXXX,联系电话:13600222014。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黄思琪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武昌区房产一套、轿车一辆、股票20万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0月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女。被告性格暴躁,婚后多次因琐事殴打原告,导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并曾报警处理。2022年8月,被告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被迫搬离住所,带女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至今,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认为被告的暴力行为严重伤害了婚姻基础,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林雪
2024年5月16日
离婚起诉状范文八
原告:秦峰,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70号,身份证号:32010619830930XXXX,联系电话:13500333015。
被告:杨柳,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夫子庙路90号,身份证号:32010419851112XXXX,联系电话:13400444016。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秦子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800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鼓楼区房产一套、南京市江宁区门面房一间、存款25万元);四、双方对外债务15万元由被告独自承担;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3月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被告婚后长期不顾家庭,经常夜不归宿。2020年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保留相关证据。双方为此发生激烈冲突,感情出现裂痕。2021年原告曾尝试协议离婚,被告口头同意但拒绝签署协议。现双方分居已达两年,夫妻感情荡然无存,原告坚决要求离婚。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秦峰
2024年7月22日
离婚起诉状范文九
原告:苏敏,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路100号,身份证号:50011219870116XXXX,联系电话:13300555017。
被告:罗强,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60号,身份证号:50010719860508XXXX,联系电话:13200666018。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罗宇航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200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渝北区房产一套、重庆市区的停车位一个、共同经营的公司股权50%);四、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帮助费10万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6月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子。被告于2018年因生意失败后性格大变,长期酗酒并多次对原告实施殴打。2020年被告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至今仍在服刑。原告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被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且其长期服刑导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请求判决离婚,并请求经济帮助,以维持基本生活。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苏敏
2024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