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范文

2026-03-31    阅读: 333  


[XX 单位] 党支部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党支部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强化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上级党组织关于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定义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三条 决策原则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会前充分沟通酝酿,会上集体研究,按程序表决形成决议。
科学决策、依法依规: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署要求。
权责统一、终身追责:决策事项全程纪实,责任可追溯、可倒查。
第四条 决策主体
党支部 “三重一大” 事项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决策;必要时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但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部署。
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
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薪酬分配、考核奖惩、职称评定等。
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安全稳定、信访维稳等重要事项。
其他需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本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调整、考核、奖惩。
后备干部培养、推荐与管理。
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党员干部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等事项。
其他重要人事安排。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单位重大建设项目、修缮项目、采购项目的立项与实施。
重要对外合作、交流、帮扶项目的确定。
重大资产购置、处置、租赁、对外投资等事项。
其他需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单位年度预算、决算方案的审定。
单笔或单项XX 万元及以上(可根据单位实际调整)资金的支出、使用。
大额资金的捐赠、赞助、借款、担保等事项。
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会前准备
议题提出:由支部委员、相关科室或负责人提出,报党支部书记审核。
调研论证:议题提交前,牵头部门须开展调研、征求意见、风险评估;专业性强的事项需专家论证或法律咨询。
材料准备:议题材料提前3 个工作日送达支委成员,确保充分酝酿。
会议通知:明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第十条 会议召开
参会人数: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会议主持: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会,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议事规则:
议题承办人汇报情况,支委成员逐一发表意见。
党支部书记末位表态,不先定调。
充分讨论后,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
表决方式: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方为通过。
会议记录:专人负责记录,载明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决议内容、责任人等,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会后落实
形成决议:会议形成明确决议,由党支部书记签发。
分工执行: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
情况报告:执行情况及时向支委会报告;遇重大问题,重新提交会议研究。
归档管理:会议通知、议题材料、记录、决议等资料完整归档,长期保存。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二条 执行要求
集体决议必须严格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须重新提交支委会研究决定。
遇紧急情况需临时处置的,事后24 小时内向支委会报告并补办程序。
建立执行台账,定期督查,确保落地见效。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对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对违反制度、擅自决策、执行不力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追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不按规定提交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三重一大” 事项。
故意规避集体决策,拆分项目、资金规避程序。
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议。
会议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及上级规定。
未按要求纪实、归档,造成严重后果。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追责方式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 [XX 单位] 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XX 单位] 党支部XXXX 年 XX 月 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