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3篇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一: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张三,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90年5月10日
身份证号码:11010119900510XXXX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申请人:
名称: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四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大街XX号XX大厦X层
联系电话:010-XXXXXXXX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45,000元;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500元(计算标准:月平均工资15,000元×1.5个月);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6,207元;
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职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5,000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日。入职以来,申请人工作兢兢业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然而,自2025年10月起,被申请人以“公司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畅”为由,开始无故拖欠申请人工资。截至202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已连续三个月未向申请人支付工资,累计拖欠金额为45,000元。期间,申请人多次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催要,但公司始终未能给出明确的支付时间,也未支付任何款项。
鉴于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于2026年1月5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此外,申请人在职期间每年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2025年度申请人因工作繁忙未休年假,被申请人亦未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尊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恳请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张三
2026年3月15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二: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待遇赔偿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王五,性别:女,民族:回,出生日期:1985年8月20日
身份证号码:32010219850820XXXX
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XX街道XX社区XX号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被申请人:
名称:南京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六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025-XXXXXXXX
仲裁请求:
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36,000元(计算标准:6000元/月×6个月);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50,000元(具体金额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调整,暂按此数额主张);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28,000元;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5年3月1日,申请人经人介绍进入被申请人承建的“南京XX家园”建筑工地务工,工种为泥瓦工,口头约定日工资为200元,按月结算,由班组长直接管理,工资由被申请人公司账户或法定代表人转账支付。申请人每天按时出勤,接受被申请人的考勤管理和工作安排,从事的工作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
2025年11月15日上午10时许,申请人在工地施工现场进行砌墙作业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导致右腿骨折。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往南京市XX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026年1月,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然而,被申请人自事故发生后,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随后便以“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包工头个人雇佣”为由,拒绝承认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后续的工伤待遇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未果。
申请人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完全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被申请人理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推诿行为,特向贵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确认劳动关系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此致
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王五
2026年3月15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刘七,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92年11月5日
身份证号码:44030119921105XXXX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大道XX花园X栋XXX
联系电话:136XXXXXXXX
被申请人:
名称:深圳XX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八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科技园X栋X楼
联系电话:0755-XXXXXXXX
仲裁请求:
裁决确认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10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20,000元(计算标准:月平均工资20,000元×3年×2倍);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6,452元;
裁决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
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市场部经理职务,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6年1月14日止。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20,000元,另有绩效奖金。在职期间,申请人工作表现优异,多次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指标,从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026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人力资源部经理突然找申请人谈话,口头通知以“部门架构调整、岗位取消”为由,立即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申请人当天办理离职手续。被申请人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申请人,也未与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更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申请人当场表示异议,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但被申请人强行收回了申请人的办公权限及门禁卡。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需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如提前三十日通知、向工会说明情况、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并应优先留用或协商变更合同。被申请人在未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径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3年,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故赔偿金应为120,000元。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恳请贵委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刘七
2026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