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7篇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一)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三条 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条 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五条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和30年。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前应当仔细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九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会计档案在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会计档案必须完整无缺、分类准确、编号统一、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各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成本核算资料、审计报告、合同协议中涉及财务的内容、银行对账单、工资表、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五条 会计凭证的整理与装订:记账凭证应按月依据编号顺序整理,连同所有原始凭证,加具封面、封底,装订成册。装订前要检查凭证是否齐全、附件是否完整。装订线处要加贴封签,并由装订人在封签处盖章。
第六条 会计账簿的保管: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不得以银行对账单或其他方法代替。会计账簿在年度结束后,应进行整理,活页账应加具封面、扉页和封底,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财务报告的保管:月度、季度财务报告应装订成册,年度财务报告应单独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由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及编制人签章。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存放:会计档案应存放在专用的档案柜内,做到防潮、防尘、防鼠、防盗、防虫、防火。电子会计档案应做好备份,并异地存放,防止数据丢失。
第九条 会计档案的借阅: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需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外部人员借阅,需持单位介绍信,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详细登记借阅人姓名、单位、日期、内容及归还时间。借阅人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不得拆散原卷册,不得涂改、勾画、增删。
第十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对于保管期满,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销毁。销毁时由财务部门会同审计、档案部门共同清理、鉴定、造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销毁时需有监销人在场,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当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或破产时,应当妥善处理会计档案的移交与保管工作,防止档案流失。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三)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体系,提升会计档案的规范化水平,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档案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安全保密、便于利用。
第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会计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档案机构负责会计档案的接收、保管、统计、鉴定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组卷规则:凭证按时间和凭证号顺序组卷;账簿按会计科目和账簿种类组卷;财务报告按年度和报告类型组卷;其他会计资料按业务类别和年度组卷。案卷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案卷标题、起止时间、卷号、保管期限等要素。
第五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会计机构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于次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会计档案移交档案机构。移交时,双方经办人员应依据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逐卷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各自留存一份移交清册。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地点:档案机构应设置专用的会计档案库房,配置符合要求的档案柜。库房温度应控制在14-24摄氏度,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对于破损或褪变的档案,应及时进行修补或复制。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每半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虫蛀、鼠咬、霉变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利用:建立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详细记录利用情况。原始凭证原则上不得外借,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的,需经单位负责人和档案机构负责人双重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九条 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成立由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档案管理员及审计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销毁小组。鉴定小组每年对到期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编制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纸质版本一并归档保存。定期对电子档案进行可读性检查,并对数据载体进行备份。重要电子档案应当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会计档案损毁、丢失或泄密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四)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会计档案在经济活动中的监督和查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所有涉及会计档案形成、使用和保管的部门及个人。
第三条 档案管理部门职责: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立卷与归档前管理,归档后由档案室统一管理。档案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接收、登记、保管、调阅和销毁工作。
第四条 会计凭证归档要求:每本会计凭证必须填写凭证封面,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起止日期、本月共几册、本册是第几册、会计主管、装订人签字。原始凭证应折叠整齐,避免装订后影响查阅。
第五条 会计账簿归档要求:总账、明细账、辅助账均应按规定设置并及时登记。手工记账的账簿,账页必须连续编号。年度终了,须将活页账装订成册,并填写账簿启用登记表及经管人员一览表。
第六条 财务报告归档要求:月报、季报、年报及其说明书、分析报告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并归档。年报必须永久保管,月报、季报保管期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程序:移交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逐卷、逐件核对档案数量与质量。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档案室有权退回财务部门重新整理。交接完毕,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档案柜(架)应编号,并按类别、年度、保管期限排列,做到整齐规范。档案室严禁吸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配备灭火器、防虫药等安全设施。
第九条 会计档案的借阅规定:借阅会计档案必须填写《会计档案借阅申请单》,注明借阅事由、内容、时间,经财务负责人及档案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借阅人应爱护档案,不得转借、拆页、抽取、污损。
第十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由档案室提出销毁申请,财务和审计部门共同审核,形成鉴定意见后,报单位最高领导审批。销毁时需由财务、审计、档案三方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逐项签字盖章。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附则: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规为准。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五)
第一条 为了提升会计档案管理的数字化水平,在确保纸质档案规范管理的同时,加强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档案包括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电子会计档案是指通过数字设备生成、以磁性或光学介质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
第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确保电子会计档案不被非法篡改,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电子会计档案应与其纸质版本在内容、签章、时间上保持一致。
第四条 纸质会计档案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立卷、装订、编号和归档。封面、背脊、卷内目录应当填写规范、清晰。档案装具应选用无酸纸盒或卷盒,以利于长期保存。
第五条 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电子会计档案应采用通用的数据格式存储,定期进行数据迁移和格式转换,防止因技术淘汰导致数据不可读。电子会计档案应存储在专用服务器或可刻录光盘中,并设置访问权限。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为永久保管。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保管期限为30年。月度、季度财务报告及其他辅助账簿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会计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查阅涉及商业秘密的档案,需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八条 机构变动时的档案处置:单位分立,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由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档案;单位合并,原各单位解散的,会计档案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第九条 针对特殊情况的处理: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会计档案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重新收集、整理或复制相关凭据,并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监督检查:财务部门与档案部门应定期对会计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六)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单位经济信息的连续性与安全性,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档案的形成:单位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告,必须在业务完成后及时整理立卷,不得拖延或积压。
第三条 会计凭证的立卷: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但应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名称和编号。
第四条 会计账簿的立卷:会计账簿在启用时,应在账簿扉页上填写“账簿启用及交接表”,载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册次、页数、启用日期、会计主管和记账人员姓名等。年度终了更换新账后,旧账应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条 财务报告的立卷:财务报告应当按编制时间分类立卷。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需永久保管的材料,应单独组成一卷或数卷,不得与其他短期保管材料混装。
第六条 其他会计资料的立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应单独整理,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并注明保管期限。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编号:全单位会计档案应实行统一编号。案卷号按年度、类别分别编制,在一个全宗内不能重复。档案柜号、架号应固定,并在案卷目录中注明存放位置。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检索:档案室应建立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和卷内文件目录,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会计档案数据库,实现计算机检索,提高查档效率。
第九条 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单位或财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不按规定归档、移交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擅自销毁档案的;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七)
第一条 为确保会计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使会计档案更好地服务于单位的经济决策和监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档案管理实行“三纳入”原则:纳入单位总体工作计划、纳入领导议事日程、纳入有关人员岗位职责。做到谁经办谁立卷,谁主管谁负责。
第三条 岗位责任制: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主管,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日常管理与协调。档案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岗位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档案的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离职。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接收:档案机构在接收会计档案时,应按照归档要求,对案卷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退回补充、修正。接收档案时双方必须当面清点,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实收数量。
第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设施:单位应按照档案保管要求,配备必要的档案柜、温湿度计、防光窗帘、灭火器、空调、除湿机等设施。库房应安装防火、防盗报警装置,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与处置: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为10年和30年。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符合销毁条件的外,如涉及未了事项或处于诉讼仲裁期间的,不得销毁。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数字化工作:鼓励对全部或部分会计档案进行扫描、拍照等数字化处理,建立数字档案库。数字化成果应作为副本使用,原纸质档案仍需按规定保管。数字化档案应定期进行哈希值校验,确保未被篡改。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外借与保密: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携带出单位。特殊情况下,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双签批准,可以办理临时外借手续,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外借档案归还时,应仔细检查是否完好。对于涉密会计档案,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摘抄。
第九条 会计档案的检查与考核: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会计档案管理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档案收集是否齐全、整理是否规范、保管是否安全、借阅手续是否完备等。检查结果纳入部门及个人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财务部所有。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