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4篇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一:企业通用版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会计档案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财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会计档案清册。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立卷制度。每一会计期间结束后,会计人员应当及时将各类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材料进行整理,按照分类和保管期限立卷。会计凭证应按月装订成册,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等,并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会计账簿应在年度终了后,将活页账页抽出,按顺序编号,加具封面,装订成册。财务报告应按年度装订立卷。
第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公司应设立专用的会计档案室或档案柜,确保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尘、防光。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财务部门应建立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详细记录借阅人、借阅时间、借阅内容及归还时间。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需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外部单位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必须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和30年。具体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公司负责人或相关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销毁时,应由财务、审计、档案等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章。
第七条 公司分立或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原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或接收方统一保管。公司撤销或破产的,其会计档案应移交至上级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二:事业单位版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维护会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会计档案在单位预算管理、财务监督和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科室及下属独立核算部门的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及其文字说明、附注)、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三条 财务科是会计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应设立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档案管理员应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和档案管理知识,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对会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本单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科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所有会计档案必须做到书写工整、摘要清晰、签章齐全。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并同时备份电子会计档案数据。电子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单位应设置会计档案保管室,并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档案室应保持清洁、通风,定期检查,防止档案毁损。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档案管理员应定期检查会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本单位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为10年和30年。具体的档案名称和保管期限,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单位预算、决算、年报等重要的会计档案应永久保管。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财务科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审计、监察、财务和档案等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单位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科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三:学校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便于学校进行财务监督和决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会计档案是指学校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事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收费票据存根、资产清查报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会计档案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教务处、总务处等涉及经费收支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相关原始凭证的归档工作。学校档案室负责对财务处形成的会计档案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定期接收已到保管期限、需要移交的会计档案。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整理与立卷。每一会计月度终了,财务处会计人员应将所有会计凭证分类整理,按规定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和封底,并在封面上注明学校名称、凭证名称、起止日期、凭证编号及册数等要素,由会计主管、装订人签字或盖章。年度终了后,财务处应将所有账簿和财务报告整理归档。活页账应撤出账夹,按页码顺序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使用财务软件生成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同时打印纸质版本归档,电子数据应定期备份,并刻录成光盘或存储在专用存储设备中,与纸质档案一并保管。
第五条 会计档案的借阅利用。学校内部各部门及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借阅会计档案,须填写《会计档案借阅登记表》,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外部单位或个人查阅会计档案,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及个人有效证件,经校长或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借阅人应爱护档案,不得擅自拆卷、涂改、损毁或转借他人。需要复制档案的,应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复制,并在复制件上加盖财务处公章。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与移交。财务处应设置专门的会计档案柜,并按照“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的要求进行管理。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财务处临时保管二年。期满后,财务处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与学校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档案室接收后,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分类、编号和上架保管。移交清册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财务处和档案室共同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经鉴定小组确认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销毁时,由财务处、档案室、监察审计室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以及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至事项完结。
第八条 本制度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学校之前发布的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四:中小企业简易版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会计档案的收集、保管与使用,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合同协议、银行回单、工资表、发票存根等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核算资料,均属于本制度管理范围。
第三条 公司指定会计主管为会计档案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会计人员负责各自经办业务的会计资料的整理与立卷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四条 每月记账完成后,会计应将所有记账凭证连同原始凭证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装订要整齐美观,加具封面封底,封面上写明月份、凭证编号、附件张数,并加盖会计主管及装订人名章。每年1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的所有账簿打印齐全,并将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装订成册。年度财务报表应单独装订成册,并附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条 公司应配备专用带锁的会计档案柜,存放会计档案的柜子必须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办公室内。档案柜钥匙由会计主管保管,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下班前应检查档案柜是否锁好。电子账套数据应每月进行备份,备份文件可以存储在移动硬盘或云盘中,建议至少做两份备份,分开存放,防止数据丢失。
第六条 公司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需在档案管理员的陪同下在财务室内查阅,不得将档案带出财务室。如确需借出,必须经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在《会计档案借阅登记本》上登记借阅日期、内容、借阅人及预计归还日期。借出的档案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归还时档案管理员应仔细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外部审计、税务检查等需要查阅档案的,必须出示公函及证件,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由财务人员配合查阅,查阅时不得将档案拆散或带离指定地点。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对于一般性的会计凭证和账簿,保管期不少于10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股权、对外投资、长期合同等的会计档案,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应长期保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主管提出销毁申请,列出销毁清单,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人员和公司行政人员共同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单上签字确认,销毁清单应永久保存。
第八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档案向接替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应编制详细的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由会计主管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必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第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