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综合体物业管理条例通用版本
商业综合体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商业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综合体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商业环境,提升综合体的运营品质和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商业物业管理服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综合体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综合体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店铺、办公区域、公共区域、停车场、共用设施设备等的管理与服务,涉及的主体包括业主、物业使用人(商户、办公人员等)、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访客等。
第三条 本综合体物业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专业服务、高效运营”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商业运营和物业服务。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综合体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业主与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是指商业综合体范围内房屋及相关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有权对综合体的经营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综合体各项管理制度;
- 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 督促物业使用人(商户)遵守综合体经营管理规定,不得干预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
- 维护综合体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业主大会由本综合体全体业主组成,是综合体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20%以上业主提议或出现重大物业管理事项时召开。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等工作。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商业管理知识和责任心,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与服务规范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商业物业管理资质和专业运营能力,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本条例规定,提供全方位的物业服务和商业运营支持。
第十条 核心物业服务内容包括:
- 公共区域管理:综合体内部及外部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包括消防、治安、监控等);
- 设施设备管理:综合体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中央空调、给排水、供电、消防系统、弱电系统等)的日常运行、维护、检修和保养;
- 停车场管理:负责停车场的日常运营、车辆引导、收费管理,保障停车场秩序和安全;
- 绿化养护:综合体内部及周边绿化区域的养护和管理;
- 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物业档案、业主信息档案、设施设备档案等,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商业运营支持服务内容包括:
- 协助业主进行商铺招商、租赁管理,提供商业运营咨询服务;
- 组织开展商业推广活动,提升综合体的知名度和客流量;
- 规范商户经营行为,维护综合体整体商业形象和经营秩序;
- 协调商户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协助办理相关经营手续。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处理业主和商户的投诉和建议,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物业使用与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业主、商户应当按照租赁合同和综合体经营管理规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商铺、办公区域的使用性质,不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商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 商户应当遵守综合体统一的营业时间、装修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规定、环境卫生规定等,不得擅自占用、堵塞、封闭公共通道、消防通道、疏散出口等,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商铺装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装修方案需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装修手续。装修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施工规定,不得影响其他商户经营和业主正常生活,装修垃圾应当按规定及时清运。
第十六条 综合体公共区域的广告位、停车位、展位等经营资源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改善物业服务,具体使用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并定期公布收益情况。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是综合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治安防范、应急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和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培训演练。
第十八条 业主、商户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不得违规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综合体出入口、停车场、电梯、消防通道等重点区域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商户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包括公共区域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管理、绿化养护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综合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和使用,专款专用,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商户还应当交纳水电费、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广告位使用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标准和交纳方式由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未交纳相关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合理措施督促其交纳,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义务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改正;给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经营用途、损坏公共设施、违反安全规定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中止相关服务,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擅自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等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大会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业主、商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本综合体业主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