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范文

2026-04-16    阅读: 413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
根据中国政府网发布的权威文件,该条例于2023年8月31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2023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题主线,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全面增强执政本领为重点,高质量教育培训干部,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能力支撑。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治统领,服务大局。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培训,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育德为先,注重能力。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突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和党性教育,加强能力培训,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面覆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员培训。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引导干部加强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改造,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五)与时俱进,守正创新。继承和发扬干部教育培训优良传统和作风,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六)依规依法,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推进干部教育培训规范管理,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特点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等职能。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党的建设整体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推进。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一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
第十三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提升履职能力的在职培训;
(六)其他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学时要求: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上公务员,经组织选调,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脱产培训,以及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
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一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下公务员,应当每年参加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第十六条 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四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以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履职能力培训为重点,注重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十八条 党的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教育培训,全面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党性教育重点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革命传统、党风廉政教育。突出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强化政治忠诚教育,加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
第二十条 履职能力培训重点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
第五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二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在个人自学和专题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
第二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访谈式、行动学习等方法。
第六章 至 第十章(概要)
表格
章节 主要内容
第六章 教育培训机构 党校(行政学院)是主渠道;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高校基地等分工协作;加强机构规范管理
第七章 师资、课程、教材、经费 建设高素质师资队伍;完善课程开发机制;严格教材审核;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章 考核与评估 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实行登记管理;建立评估制度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严格执行条例;监督检查;违规处理措施
第十章 附则 军队规定由中央军委制定;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学习制度(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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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求,全面提升机关工作人员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学习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分类分级、全员覆盖,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原则,聚焦机关职能职责和干部成长需求,构建常态化、系统化、精准化的学习培训体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含借调、挂职人员),涵盖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综合素养等学习内容。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机关培训学习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党建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具体工作。
第五条 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重大学习任务及资源配置方案;统筹协调培训资源;监督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评估学习成效。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年度培训方案、组织具体培训活动;建立干部学习档案,跟踪学习进度;收集反馈培训需求及改进建议。
各科室(部门):结合业务职能提出专业领域培训需求;组织本科室人员参加集中学习,督促个人自学。
第三章 培训内容与分类
第六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政治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党章党规党纪等
政策法规:宪法法律、党内法规、行业政策等
业务技能:岗位职责所需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综合素养:公文写作、沟通协调、应急处置等
第七条 培训形式:
集中培训:专题培训班、报告会、研讨班等
网络培训:"学习强国"、干部网络学院等在线学习
在职自学:指定书目阅读、调研报告撰写等
实践锻炼:岗位练兵、挂职锻炼、交流轮岗等
第四章 学时要求与考核
第八条 学时标准:
科级及以下干部每年参加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或90学时
处级以上干部每5年参加脱产培训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550学时
网络培训和在职自学学时按相关规定折算
第九条 考核管理:
建立个人学习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经历和考核结果
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师资保障:建立"内外结合"师资库,邀请党校专家、上级业务骨干、本单位领导干部及先进典型授课。
第十一条 经费保障:培训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规定,杜绝铺张浪费。
第十二条 阵地保障:充分利用单位会议室、党员活动室等作为固定学习场所;鼓励利用线上平台拓展学习空间。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 培训纪律:
集中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学习期间不得从事与培训无关的活动,认真听讲、做好笔记
严禁弄虚作假(代学、代考、虚报学时等),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培训计划执行、学时完成、经费使用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组织不力、敷衍应付的科室(部门)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培训学习的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